环境执法(曝光台)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30 17:11 浏览次数:5654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例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的重要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提出“六个更好统筹”,强调“加强各类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将两起免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保定市屹立汽车贸易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免于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保定市屹立汽车贸易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4S店)的二楼保养机修车间检查时发现1个普通垃圾桶内放置着2个废机油桶(标注显示4L净含量),现场称重为3公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HW08 900-249-08),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禁止与一般固废混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规则,应对保定市屹立汽车贸易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100000元整。鉴于该违法行为较轻微,且在执法人员指导下立即整改,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免于处罚的精神。

为落实《生态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稳住经济大盘5条措施》,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经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后认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中“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该案件充分体现积极落实“稳住经济大盘的五条环保措施”,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牢固树立“服务帮扶执法”的理念,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污染轻微、首次初犯、非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予处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后高新区分局会进一步落实省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办法》,全面提升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继续为提升文明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阜平县日荣新型建材加工厂涉嫌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免于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阜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阜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阜平县日荣新型建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因原料仓正在建设中,原料暂存于厂区西侧空地,受风力影响部分防尘网被大风吹走,未及时补救,导致部分沙石苫盖不严。

(二)查处情况

阜平县日荣新型建材加工厂涉嫌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精神,该企业非主观故意违法,且造成环境影响轻微,并立即主动整改,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提高对扬尘治理的意识,鞭策企业主动守法并提升其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积极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助力企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合法绿色经营。

三、保定市豪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白沟新城分局

案例类型: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白沟新城分局执法人员邓志超、魏银平到保定市豪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人造革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3套高压静电+活性炭吸附塔正常运行,拌料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运行正常,检查发现,2号车间门口垃圾桶中一黑色袋子里装有3块废活性炭,约1.5公斤。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贮存,禁止与一般固废混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规则,应对保定市豪爽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整。鉴于该违法行为较轻微,且在执法人员指导下立即整改,未产生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免于处罚的精神。经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白沟新城分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后,认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中“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该案件充分体现积极落实“稳住经济大盘的五条环保措施”,对轻微违法问题包容审慎,牢固树立“服务帮扶执法”的理念,坚持严宽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污染轻微、首次初犯、非主观故意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坚决做到依法依规免予处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今后白沟新城分局会进一步落实省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办法》和市局《保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文件要求,全面提升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继续为提升文明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