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两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 13/ 2323—2016)等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16年2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仍执行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208—2015)。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pdf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