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牢固树立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发布时间:2023-02-27 09:42 浏览次数:5354次

牢固树立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托风格化指挥调度系统,通过远程监管。在“不打扰、少接触”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分表计电远程监控功能,按图索骥,及时排查核实用电数据异常的企业,为执法人员加上“翅膀”、装上“千里眼”。实现了对污染源全过程实时在线监控,达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对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精准打击,有力威慑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突出强化企业自觉守法的主体责任感,增强社会责任心,维护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严肃性。

为扎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现对4个违反重污染天气减排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案件所属安国市分局、涿州市分局、徐水区分局、唐县分局提出表扬。

一、河北路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罚案

案情简介

保定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4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该企业应急预案要求,橙色预警期间,生产排污活动应停产。11月5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通过分表计电平台发现,该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落实停产措施

执法人员随即对其开展现场调查,证实该企业于本轮橙色预警期间,生产排污活动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停产,继续从事生产活动。此行为涉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涉嫌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上述情况及《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该企业实施行政罚款一万元整;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已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2日结案。

启示意义

企业为追求利益无视法律法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将受到法律制裁。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利用远程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证据。对于中小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是重要的非现场监管手段,能够实时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监管。该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各企业应以此案为鉴,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到位。

二、河北金砼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产措施案

案情简介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通知(保气领办函[2022]215号),2022年11月1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河北金砼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该单位Ⅱ级橙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措施为停产并停止公路运输。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涿州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单位分表计电系统记录,分析该单位的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用电量曲线,怀疑该单位存在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产措施的嫌疑,随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一辆铲车正在搅拌车间进行作业。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涿州市分局当日立案,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落实应急预案措施。

结合案件具体违法情节,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针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本案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后,本案现已结案归档。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综合运用在线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等多个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对于一般环境问题,执法人员帮扶企业查找原因,引导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对于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形成强有力震慑态势,警示企业自觉遵纪守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不断创新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既提升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又让环境执法工作更加精准科学,同时也更加有温度。

三、绿燃塑料加工厂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312时保定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对辖区企业进行监管,发现绿燃塑料加工厂2022年11月23日12时17时15分,存在生产用电电量,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预案,该厂减排措施是停产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企业擅自进行生产。

查处情况

2022年1125日,徐水区分局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涉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产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对擅自生产设备查封。在利益驱使下违法生产,存在主观故意情形不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免予处罚的规定。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2022年12月6日企业缴纳罚款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了查封决定书。查封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搅拌锅16台、粉碎机2台和分表计电设备,时限为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24日,查封期间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企业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查封。2022年12月7日案件办结

典型意义

充分运用生态环境在线数据的精准和监管平台的便捷快速提升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能力,提升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主体责任感。同时严格落实“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的非现场监管执法理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盛泰雕塑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0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到唐县盛泰雕塑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打磨车间正在生产,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停产措施。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唐县分局要求该单位落实应急预案措施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任书》。2022年1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行政罚款一万元,现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件让企业充分了解到,重污染天气管控是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为缓解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身心健康所采取的重要应急管理措施,企业应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积极主动作为,保障各项管控措施落实见效。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