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榆林市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10:39 浏览次数:4731次

榆林市荣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

案例类型: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号因清苑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项目西区工程PM10在线监测数据超标,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清苑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项目西区工程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场地东侧正在施工,一台国三钩机正在回填土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2022年12月19日经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批准立案经现场调查和询问确认,该工地位于新华西路北侧,丰收北街西侧,河北绿色建筑产业园南侧,郎庄村东侧。现场检查时,场地正在施工,一台国三钩机正在回填土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措施,不能有效防尘抑尘,造成PM10超标。

查明的事实:该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办案人员依据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

三、启示意义

此类案件在施工现场发生频率较高,其根源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扬尘方面的监督管理,通过树立正反面典型案例,来提高各企业扬尘管控意识;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依法严厉查处,对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督促各建设施工企业、各在建工程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

但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扬尘管控意识,才能真正将扬尘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保定市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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