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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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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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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一、项目名称: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三、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权限:保定市环保局
五、项目申请人种类:排污单位
六、承诺期限:10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申报条件: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
九、申请材料:申请报告
十、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咨询电话:3355034
十二、投诉电话:3355071
十三、项目审批流程:受理→批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