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2-12-13

 

一、项目名称: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三、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权限:保定市环保局


五、项目申请人种类:排污单位


六、承诺期限:1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申报条件: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


九、申请材料:申请报告


十、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咨询电话:3355034


十二、投诉电话:3355071


十三、项目审批流程:受理→批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