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名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 法定实施主体:扩权县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 审批权限:保定市环保局
五、 项目申请人种类:排污单位
六、 承诺期限:15天
七、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 申报条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九、 申请材料: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8.排污费缴款回联。
十、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
十一、 咨询电话:3355034
十二、 投诉电话:3355071
项目审批流程:受理→核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