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保环责限字〔2017〕1号
保定风帆美新蓄电池隔板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21616964P
地址:保定市隆兴西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勇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区环保分局委托保定市民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MKJB2017155)结果显示:一车间PE隔板2#治理烟道排放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浓度196.82mg/m3,超过标准值80 mg/m3,超标倍数为1.46倍。
以上事实有2017年8月9日的检测报告(MKJB2017155)、8月1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12322-2016)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限制生产,停止运行一车间2#生产线。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我局接到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