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17〕监察1号
保定市满城白云山造纸厂:
我局于 2017 年 4月 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环保部强化督察组查处问题清单的案件后,到保定市满城区白云山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于2017年4月8日施工时铲出的近500平方米黄土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罚款额度,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当事人年度初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近1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且配合执法,改正及时,具有从轻情节。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保定银行直属支行 户名: 保定市财政局
账号: 1306069080120112000016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