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戴彦璞)
发布时间:2017-12-25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环复决字 [2017]1号
申请人:戴彦璞,性别:男,出生年月:1988年11月24日,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水碾头村新区2层楼路西2排6号。
被申请人:竞秀区环境保护局,地址: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王丹,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不服,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更正后重新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2016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在错误,导致申请人无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要求其重新答复被拒绝。
被申请人称: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6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使用的是旧版本,未使用新版本文书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发现此问题后,立即纠正了错误,于2016年12月5日重新出具了《环境信访答复函》,并于申请人进行了沟通。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存在错误,不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竞秀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2.《信访条例》。
本机关认为:竞秀区环保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在错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竞秀区环境保护局做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令其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2 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