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高福忠)
发布时间:2017-12-25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环行复决 [2017]2


申请人:高福忠性别:,出生年月:196314,住所:涞水县涞水镇涞阳路西岗塔院1


被申请人: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河北省涞水县府前街112,法定代表人:苏振贵,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审批同意“涞水县文广新局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78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涞水县环境保护局(被申请人)201446日作出的审批同意“涞水县文广新局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其在保定市涞水县涞水镇涞阳路西岗塔院1号拥有合法房屋(见涞水县房产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档记录》),被申请人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涞环许审字〔2014〕第19号)的行为实体及程序皆违法,侵害了申请人对自有房屋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201443,涞水县文广新局填报了《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提供了“涞水县发改局出具的关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涞发改审字〔20147号)、项目受理通知书,涞水县城乡规划局关于同意建设的函,涞水县文物管理所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制作了《核查笔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1443制作并送达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涞环许审字〔2014〕第19号)。结合涞水县国土局44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被申请人于44制作并送达了《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涞环登〔20142号)的审批意见。


经审理查明: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011)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施工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鉴于涞水县文广新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提供了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和县规划局出具的符合规划要求的文件,符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条件。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鉴于该项目是文物保护设施项目,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无敏感污染物排放,因此,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3.项目审批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涞水县发改局关于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涞发改审字〔20147号)


3. 涞水县城乡规划局关于同意建设的函。


4. 涞水县文物管理所关于该项目的情况说明。


5. 涞水县国土局关于该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


6. 涞水县环保局《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涞环登〔20142号)的审批意见。


本机关认为: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的“涞水县文广新局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涞水县环境保护局201444日作出的“同意涞水县文广新局西岗塔抢救性保护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