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环复决字 [2016]1号
申请人:马纪连等,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年1月14日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徐河桥209号
被申请人:莲池区环境保护局,地址:保定市薛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秦津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保定市北二环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不服,于2016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徐河桥村合法承包的耕地因保定市北二环路工程项目而被相关部门征收,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通过邮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莲池区环保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保定市北二环路项目的环评批复及其申报材料。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经审理查明:
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由保定市城市管理局于2004年7月9日委托保定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北二环路、七一路西延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10日作出批复意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保定市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
2、保定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编制“北二环路、七一路西延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保定市发改委“关于保定市北二环路及七一路西延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保定市环保局关于“北二环路、七一路西延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本机关认为:莲池区环保局虽然不具备审批权限,但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给申请人明确答复,告知权限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莲池区环境保护局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详细说明。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