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贾柱)
发布时间:2016-10-27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环复决字 [2016]2

申请人:贾柱性别:,出生年月:19741012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郑家佐村

被申请人:满城区环境保护局,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路区政府西院,法定代表人:张雪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污染治理经费以及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不服,于201662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污染治理经费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向申请人发放污染治理经费的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自200710月起在本村村西经营养猪场,年出栏生猪达1200余头,符合保定市《“十二五”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规模化养殖。为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污染,申请人对养猪场进行了污染治理,为此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4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发放污染治理经费的申请。但被申请人既未向申请人发放污染治理经费,也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

第一,2016427日申请人提出申请,该局立即组织专人负责予以回复,由于其养猪场大门紧锁,申请人电话无人接听,负责回复人员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据此,该局已将对申请人的回复内容向满城区政府报备。

第二,申请人经营的养猪场在农业局备案的名称为满城县树森养猪场,并无其他合法生产的经营手续,且位于南水北调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关闭,该区政府已责成该局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第三,申请人不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的条件。申请人经营的养猪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任何环保手续且从未缴纳过排污费,不符合《保定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1-2015年)规定的申报条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贾柱经营的树森养猪场只有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缴纳排污费记录,没有环保手续。根据《保定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1-2015年)中申报条件第三项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各种环保手续齐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人经营的养猪场不满足上述申报条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满城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发放污染治理经费的回复”

2《保定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1-2015年)

本机关认为:满城区环保局对申请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答复是正

确的。关于申请人提出未收到任何答复的问题。由于被申请人是通过走访和电话的方式无法联系申请人,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满城区环境保护局书面答复的事项,责令满城区环境保护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答复内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