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 环责改字〔2017〕8号
保定市高新区华星电镀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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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保定市北二环77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福兴
我局于 2017年 6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5月27日环保部督察组在你厂现场检查时,你厂镀锌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填料吸收塔)内喷淋液PH值为酸性,未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6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环保部督察组检查问题交办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竞秀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