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7〕1号
保定市满城白云山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7X01972733A
地址: 保定市满城区市头村 法定代表人: 杨秀敏
我局于 2017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环保部强化督察组查处问题清单的案件后,到保定市满城区白云山造纸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于2017年4月8日施工时铲出的近500平方米黄土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10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覆盖黄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