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 环责改字〔2017〕2号
大唐保定华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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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保定市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银顺
我局于 2017年 4 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为清理设备积灰,采取临时措施,将冲灰水排入临时集水池,临时集水池未采取防渗措施。
2.你公司卸煤沟未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扬尘。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项“(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临时集水池进行填埋处理,建设符合要求的专用集水池;在卸煤沟建设防尘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