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6〕监察8号
保定市排水总公司: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13060000478 组织机构代码证: 40188724-7
地址:保定市建设北路还清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思宇
我局于2016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23日,保定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排水总公司银定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显示12月20日0时至12月23日14时污水排放口氨氮浓度超标,最大值为14.92mg/L该单位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水温≦12℃时限值是8mg/L)。
以上事实,有2016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保定市2016年三季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