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涞水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7-07-17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76

 

涞水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6857061522  行业:水泥

地址:涞水县永阳镇丛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刚

我局于 20175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17512日的国控废气重点源监督监测报告(BHJB 2017ZDY016-01)显示窑尾废气排放口氨实测浓度为12.36毫克每立方米、折算值为15.14毫克每立方米,超过标准值8毫克每立方米,超标倍数为0.89倍。

以上事实有2017511日的国控废气重点源监督监测报告(BHJB 2017ZDY016-01)、5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河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