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保环责改字〔2017〕201号
高碑店市宏业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117502762331
地址:高碑店市白沟津保路北侧 负责人: 王丽平
我局于 2017 年 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使用2台燃煤锅炉进行生产。未按照白沟新城管委会《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公告》规定,淘汰燃煤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7年5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白沟新城管委会《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公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排放达标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拆除燃煤供热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