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6-22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03

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2504D

地址: 保定市乐凯南大街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滕方迁

我局于20174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生化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压滤污泥未采取无害化措施临时存放于你公司晾晒场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74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款第二项“(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压滤污泥存放至有“三防”措施的临时贮存场所,并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应急贮存场所。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