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12-25

保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保定市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管理活动。

本办法评价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以及被环保部门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的,或者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措施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及时准确、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制,计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1日开始至1231日终止。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为环境诚信企业,以红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分以上6分以下的为环境一般失信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6分以上12分以下的环境较重失信企业,以蓝牌标示;但当企业累计计分达到12分以上的,即环境严重失信,以黑牌标识,进入保定市环境信用“黑名单”。

    企业责任人因环境违法、涉嫌环境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措施的,按照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标准计分。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环境违法行为计分办法,组织开展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并及时将评价结果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保定平台对外公告。

市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各环保分局、市环境执法支队负责承办案件环境违法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措施、计分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各环保分局市环境执法支队、市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信息报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统一审核认定。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自收到环境违法行为信息5个工作日内日将审核确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对拟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

第八条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及“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或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行政处理措施确定的义务和整改要求,按时限履行义务和完成整改。案件承办单位通过后督察确认是否完成整改,并将后督察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提前完成整改的,可以提请案件承办单位进行后督察。未按时限或未达到完成整改标准的,整改完成后向案件承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案件承办单位现场核查后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条  对累计计分12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的,按年度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并向上评定一个等级,但企业当年度不得评定为诚信等级;未完成整改的,计分信息转入下一年度,并按当年度记分评定相应等级。对累计计分12分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即进入“黑名单”企业,完成整改的,核销其相应的计分,解除“黑名单”并向上评定一个等级;未完成整改的,不予核销和解除。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评定的环境诚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企业,执行《保定市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办法》《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奖惩措施。

对评定为“黑名单”的企业,按照《供电监管办法》,市环境保护局可以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电的至完成整改方可恢复供电。

对评定为“黑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上”的包含本数,“以下”的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