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9

《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解读

 

 

 

 

2021年2月22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一百条,主要内容有:

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要求条例明确了白洋淀治理保护范围、原则和基本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遵循规律、保障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强调科学治水节水用水,坚持补水治污防洪一体化建设。按照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强调山水林田草淀城统治理和最严格保护完善防洪体系建设、流域共治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推动与京津、山西等建立流域协同治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联防联控联治联建共同推进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二、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条例将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作为立法的重要任务,充分体现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规划要求,依法保障规划落地落实。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实施监督和考核,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制度,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对现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改造、转型、关停或者搬迁。

三、全面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坚持全流域协同共治,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补水等综合治理措施,全面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突出以水环境治理为核心,明确禁止污染水体的十项行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口设置,对工业、农业污染防治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严禁污水入河入淀。对白洋淀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清除围堤围埝等专门予以规范,并对大气、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规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管控、综合治理,全方位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

四、加强雄安新区防洪排涝安全体系建设。设防洪排涝专章并在总则、规划与管控、保障与监督等章节中,均在有关条款中充实增加防洪排涝相关内容。依托大清河流域防洪体系,落实防洪专项规划等要求,坚持流域防洪体系建设与雄安新区发展布局相结合,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防洪排涝工程与生态治理和城市建设。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方针,分区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标准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强化洪涝风险意识,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坚持河道清理整治、严格涉防洪项目管理、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完善流域防洪联动机制,构建雄安新区防洪排涝体系

五、加强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科学确定保护和治理、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加快恢复白洋淀流域生态功能。强化水资源利用保护加强科学治水节水用水建立生态补水多保障机制促进水系连通优化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发挥太行山生态安全屏障作用,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矿山综合治理。加强湿地修复,保护和恢复流域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构建以白洋淀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白洋淀底泥、芦苇蒲草管护治理,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六、建立健全监管保障机制。明确政府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治理能力。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乡职责,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实行白洋淀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智慧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设立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保督察、约谈等制度,强化人大监督。

七、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完善了非法排污、无证排污、妨碍行洪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新增违法修筑围堤围埝,擅自建设旅游设施,释放、丢弃、擅自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提高处罚下限,对违法行为严惩重罚,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