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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保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收储供应环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程序〉的通知》(保土领办〔2021〕2号)在工作中的应用
留言内容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保土领办〔2021〕2号文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外的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征收环节,要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地块是否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核实,书面回复。在实际工作中,自规局征收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土地,需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书面回复吗
留言时间 2022-11-23
姓名 王淼
回复情况
答复内容 您好,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收储供应环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程序>的通知》(保土领办[2021]2号)要求,对于非重点行业企业外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征收环节,要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地块是否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核实,书面回复,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实际工作中,如自规部门对征收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部门需对地块是否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回复。
答复时间 2023-04-07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