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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通告明确在市主城区全面禁煤
发布时间:2016-09-05 09:38 浏览次数:4237次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字〔2016〕80号)》精神,全面实现主城区燃料煤炭“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规定要求,8月28日,保定市政府发布通告,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东至东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北三环、南至清苑区交界处)实行全面禁煤。
  一、禁燃。全体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还不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保单位)、驻保部队、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过冬。
  承担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暂时保留的采暖分散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深化治理、达标排放,一律实行用煤审批备案制,经市环保局、市大气办审批后方可使用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现有燃煤(包括型煤)由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四、禁运。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经市环保局审批后到交警部门办理。
  五、严格处罚。市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市主城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市主城区内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燃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燃煤者提供场地的,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市政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12315、12369、5906060。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一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