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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保定市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7 14:01 浏览次数:27349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等三部门 关于印发《保定市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 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环生态〔2019〕285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40)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保定市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保定市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保定市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认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环生态〔2019〕285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保定市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砂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2019〕-40)的要求,坚决整治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汲取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满城秀兰山庄”、“涞水天鹅湖”等违规建设问题的深刻教训,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聚焦“四区一线”范围的违法违规项目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整治,持续有效监管,清除违法存量,杜绝违法增量,切实解决非法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治、标本兼治,在上一阶段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集中解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违法违规项目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切实做到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问责处理到位、生态恢复到位。切实加大对“四区一线”区域保护和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修复等长效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监测体系、工作推进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构建责任明晰、管理有效、保护有力、开发有序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三、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整治任务高质量完成。市直有关部门切实履行业务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指导,加强跟踪问效。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问题,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尊重历史、事实、科学,分类施治,一事一策,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务求实效。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侵占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排查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巩固已有成果,加速整治进程。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共性和关键性问题,进一步健全政策、法规、标准等相关体系,做到整治一类问题、建立一项制度、堵住一个漏洞。
  四、工作重点   
  (一)全面部署,摸清底数(截至2019年6月13日) 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综合利用地面调查、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等“四区一线”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工业企业、规模养殖、旅游设施等项目造成的破坏损害生态环境问题,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切实摸清违法违规项目的具体位置、审批手续、建设时间、建设规模等情况,切实摸清开挖山体、侵占河道湖库、破坏植被草地林地等损害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情况,切实摸清环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对严重破坏生态的项目要开展环境影响和生态损害评估评价。按照违法违规问题类型,建立问题核查总体台账和六类违法违规问题分台账,逐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已完成或已列入此次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整治清单的问题,不再重复统计;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未完成整治的问题,纳入到本专项整治清单。按照市委、市政府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三个清单经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6月13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总体台账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六类违法违规问题分台账报各行动牵头部门,行动牵头部门审核把关后,经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委市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 (二)彻底整改,坚决查处(2019年6月14日-12月31日) 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对“四区一线”范围内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项目,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分类整治: 1、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后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在试验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采取拆除、没收、罚款、生态恢复等不同措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旅游设施,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2、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对风景名胜区设立后核心景区内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旅游设施,生态影响不大的,可以通过合法手续转用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相关设施,补办手续;不能转用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退出;对生态影响较大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3、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对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内建筑、工业企业、规模养殖等违法违规项目,坚决拆除,恢复原状;对旅游设施按照水利、防洪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防洪安全隐患。对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保护范围以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论证防洪影响,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限期拆除。(市水利局牵头负责)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或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或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5、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违规问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后,新增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违法违规项目,必须退出侵占区域,并恢复原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获批前,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已存在的,因技术原因无法处置的部分设施,如通讯塔、输电线路、输油管线、风电站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零星构筑物等作为生态现状本底,已作为生态现状本底报国务院批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批准证明,可不再作为侵占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处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获批前个别重叠、少量压边的建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划定或功能区确实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由所在县级政府汇总相关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委、市政府审核后报请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规程》(试行),在现场勘界时进行定点和校核调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 6、环保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批建不符”且属于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即擅自开工建设,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2015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上述两类项目,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存在未验先投、未执行“三同时”规定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项目,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对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报请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限期恢复原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县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市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牵头部门对问题多、整改进度慢的地方紧盯不放,对群众反响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问题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各项整改任务。整改完成后,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写出报告,提出销号申请。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销号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建立效果清单,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及省直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抽查和专项督察。12月20日前各违法违规问题牵头部门形成专项整治总结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报送市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巩固提升,严防反弹(2020年1月1日-4月30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专项方案,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持续跟踪问效,直到问题整治完成;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要通过“双随机”及专项执法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反弹和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和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严格问责一起。 坚持举一反三,立足长远,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日常执法监管力度,落实巡查责任,并认真总结提炼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加强改革创新,形成一套制度规范和长效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为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做好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导调度、梳理分析、总结汇报等工作。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强力组织推进,不折不扣落实排查整治工作。 (二)确保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党委、政府对各项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全力抓,积极行动,主动担当,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专项整治业务监管指导,市水利局负责重要河流湖库专项整治业务监管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专项整治业务监管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整治业务监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违法违规问题类型,建立问题核查总体核查台账和六类违法违规问题分台账,每月11日、25日分别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及市各牵头负责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的《违法违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统计表》。
(三)依法依规严厉查办。市、县两级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强化部门协同,常态化开展突击式、点穴式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坚决做道“零容忍”,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执法到位;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不良态势。
(四)严格督导问责。深入排查违法违纪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落实领导责任,限期查处办结,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破关系网和利益藩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对问题清单和整改效果进行抽查核查;对工作进度明显滞后、排查整治不力、问题集中多发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公开约谈;对群众反映强烈、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压案不查、违法违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强化舆论监督。在主流媒体,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支持、参与专项行动,发动群众举报,欢迎公众监督。各县(市、区)及时公开取缔、关闭、整治对象及有关标准、相关政策、进展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正透明。利用微信微博等及时报道专项行动成效,回应公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