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
关于落实涉铅企业污染治理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8 16:14 浏览次数:3939次
保环专办〔2012〕3号
关于落实涉铅企业污染治理验收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
按照我市2011年涉铅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全市68家涉铅企业污染整治及验收工作已接近尾声,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2011年涉铅企业污染治理验收规程的通知》(保环专办[2011]24号)有关规定,按照2011年11月22日全市涉铅整治验收工作调度会部署,截至2012年2月底,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对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和放弃治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相关县(市、区)政府要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排污许可证换发等行政手续的办理,吊销生产许可证,采取断电措施,拆除生产设备。
二、各县(市、区)接此通知后,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行动,对非法涉铅摊点进行拉网排查,逐一取缔,不漏一个,严防非法污染反弹。
三、通过治理验收的涉铅企业已被纳入2012年国控重点源,相关县(市、区)要将已经通过治理验收及限期治理的涉铅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管,扎实、认真落实各项相关工作,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发现的违法生产、非法反弹问题,将严格按照2011年11月24日市政府重金属污染区域环境整治工作会要求,第一次发现的,由市监察局介入,追究当地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再次发现的,县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不得列入优秀档次;屡禁不止的,对县(市、区)政府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同时,停产治理的涉铅企业擅自开工生产的实行“一次查实死亡制”,坚决予以关闭。
各县(市、区)政府请将清理情况(加盖政府公章)于3月3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邱爱军 联系电话:3053447 。
 
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涉铅企业 污染治理 通知
抄报:市政府
保定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印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