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保环函〔2017〕33号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函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督促各市属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河北省固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管理,现要求各市属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事项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的制度得到落实,采取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且张贴信息能够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二)标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其中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设置规范的(样式正确、内容填写完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所示标签设置规范(形状、颜色、图案均正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号)中的要求,包含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表述清晰;危险废物产生量预测依据充分,且提出了减少产生量的措施;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表述准确,且提出了减少危害性的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表述清楚。
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四)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关于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规定,企业每月应全面、准确地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中表5固体(危险)废物情况,应按照本企业危险废物实际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填写,并于处置去向处写明接收危险废物公司名称全称。
(五)源头分类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八条,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六)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近五年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齐全,数据与申报登记等材料数据一致。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并留存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二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1、应急预案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2、有意外事故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措施;3、有应急预案中要求配置的应急装备及物资;4、内部及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关于应急演练,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业要求有应急演练图片、文字或视频记载。对于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要求:1、详细的演练计划;2、有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3、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4、参加演练人员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九)业务培训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贮存设施管理
根据《固废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固废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或在经核准的试生产期内。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台账应详细记录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且保存时间应当在十年以上。
其中关于具体贮存控制标准要求:1、.贮存场所地面硬化及防渗处理;2、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3、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4、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5、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6、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二、上报内容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文字材料、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现场张贴情况照片;
2、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张贴情况照片,贮存危险废物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情况照片,标记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位置的厂区示意图;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4、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部情况现场照片;
6、2016年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8、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演练相关文字、图片的等证明材料;
9、危险废物相关培训材料;
10、环评及批复、验收报告中涉及危险废物部分的文字材料,2016年危废贮存台账。
三、上报时间
以上要求上报的内容除《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为按月申报外,其他上报内容均要求于4月28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我局执法人员将依据企业上报情况对各市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如发现存在相关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联系科室:监察一科
联系电话:3033574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