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核查
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
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雄安新区三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及时核查异常数据,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自动监控企业存在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环保部环监局《关于在京津冀地区及主要传输通道城市“高架源”企业实施排放超标直接督办的通知》(环监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保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异常数据核查和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填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核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分局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查工作直接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异
常数据的现场核查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超标)情况清单”(编号:jk201XX)信息形成后,我局将以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函文件形式发文交办。
(一)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核查档案。
内容应当包括:污染源名称、污染物及排放标准、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核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情况等。
(二)认真核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
现场核查时要重点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对照核查,并收集生产、运行、维修等方面的记录进行佐证。
(三)依法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1、监控设备故障造成自动监控数据短时超标,故障可现场修复的,要参照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故障不能现场修复的,要第一时间启动人工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每日将监测数据报送市局监控中心。
2、污染防治设施或生产设备故障造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必须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外排。
3、监控数据异常不能查明原因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第一时间对企业进行监测。
4、自动监控频繁出现超标数据的,应当安排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监测。市局会同环境监测部门择机对此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填报工作
各县(市、区)分局要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核查工作,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填报工作。环保部环监局以通过环保部监控中心向污染源督办联系人发送“电子督办单”形式,对包括我市在内的20个城市“高架源”企业实施超标排放直接督办(我局已于2016年12月2日将《通知》转发至各单位,各单位确定的督办联系人也已录入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系统):
(一)明确专人负责。
各单位督办联系人应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时,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与我局沟通,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工作连续性。我局将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重新报备。
(二)确保填报时效。
督办联系人务必于“电子督办单”形成后的24小时内,通过登录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微信公众号“污染源监控”、扫描督办单二维码等方式,填写核实情况以及相关处置方式(注意:24小时时限并非按照接收“电子督办单”短信的时间计算,而是“电子督办单”短信中显示的高架源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时间)。因系统原因未接收到短信导致超期未督办的,可在填报系统时备注说明。
保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异常数据核查和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督办调度平台填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管理常态化,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认真核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依法严肃查处存在的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对企业的监督、监控作用,提高企业依法排污、合法排污的自觉性。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