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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通过分表计电系统线索 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1 14:50 浏览次数:4245次
        我市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涉及的企业体量大、规模小、分散性强,且应急时间周期短、时限急、现场监管困难的特点,充分发挥分表计电远程监控功能,通过对污染源用电信息的智能分析,及时锁定线索、现场核查,精准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近期,我市总结梳理了今年第一季度,通过分表计电系统线索精准打击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七个典型案例,对心存侥幸的不法企业以有力震慑:

        典型案例一:曲阳县程阳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2021年2月25日至3月1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曲阳县程阳建材有限公司应停产。2月27日,曲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分表计电平台管理员在对系统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企业有生产用电信息,涉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曲阳县分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根据分表计电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依法调查取证并立案,立案号保曲〔2021〕0002。

        通过调查该企业用电记录、生产记录、现场情况和询问企业负责人,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裁量罚款人民币为1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保曲环罚字〔2021〕0022号)。

        典型案例二:保定市亿宠宠物饲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2021年1月23日至1月28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清苑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远程执法行动,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查看应急预警期间企业停限产落实情况,发现保定市亿宠宠物饲料制造有限公司1月26日的用电情况异常,预警期间该企业按照预案应当采取限产措施。根据这一线索,清苑区分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通过调取企业生产记录、用电记录和询问企业负责人,发现该企业1月26 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依法立案,立案号保清〔2021〕0007。该企业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标准,清苑生态环境分局决定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保清环罚字〔2021〕   0032号)。

        典型案例三:清苑县方全电力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2021年3月4日至3月15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3月12日,清苑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清苑县方全电力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分表计电系统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3月8日、9日、10日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西侧1套电炉及连铸机正常生产,东侧1套电炉及连铸机停产)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清苑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立案,立案号保清〔2021〕0019。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清苑县方全电力材料有限公司执行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保清环罚字〔2021〕0042 号)。

        典型案例四:保定市鑫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2021年3月4日至3月15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3月12日,清苑生态环境分局组织远程执法行动,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查看应急预警期间企业停限产落实情况,发现保定市鑫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用电异常,执法人员连续关注3小时后,于凌晨23时左右到达现场,现场发现生产车间内5台平板压力机有3台处于生产状态。按照预案要求,该企业5台平板压力机应停产3台。

        清苑区生态环境分局随即立案,立案号保清〔2021〕0021。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的行为属实,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苑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拟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保清环罚告字〔2021〕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