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动态
保定市积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16-04-15 09:34 浏览次数:3523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保定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保定市企业环境信息评价方案》,就如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阶段任务
  第一阶段:2015年省厅启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市局代省环保厅完成国控、省控企业信用评价任务。
  第二阶段:2016年以后,市局组织对涉重金属、化工、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玻璃、制药、电镀、危废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市局在线监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第三阶段:2017年以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将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除由省、市评价的外,对余下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当年不能全覆盖的,第二年必须达到全覆盖。
  二、指标体系
  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示主要有: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排污许可和危险废物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环境应急信息、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六类指标。(具体详见《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三、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按照分级负责、分类考评的原则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评价全市涉重金属、化工、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玻璃、制药、电镀、危废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纳入市局在线监控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市直管企业信用等级。
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行组织开展辖区内纳入环境监管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报市环保局。协助市环保局完成辖区内环境污染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评价工作。
由省厅评价的国控、省控企业在去年已取得相应的信用等级的,今年直接纳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管理,不再重新评价。新增加的国控、省控企业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评价,评价结果报市环保局。
  四、评价程序
  (一)确定参评企业
  市环保局确定本辖区内由市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的名单,通过市局网站公布,同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县(市、区)环保局开展信用评价时,也应将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在本局网站公布,同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二)企业自评
  每年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2016年列入参评范围的企业在5月15日前,依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估申请表(附件1),提供本单位相关资料,报开展评价的环保局。今后企业自评应在每年的2月底完成。
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如在评价周期内处于停产或者倒闭状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环保部门评估
  市、县(市、区)环保局派专人按要求逐项整理辖区内企业上报材料,自接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估小组,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评审考核。
填写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估报告,拟定企业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由省、市开展评价的,各县(市、区)环保局应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和评价结果报市环保局。
  (四)等级公示
  1、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初定结果确定后,组织开展评价的环保局政法机构应在局内部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初评结果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企业、公众、环保团体、社会组织对等级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环保部门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提出异议提出者。
  (五)确定等级
  1、公示结束后,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按照保定市环保局审核后的评定结果认定。
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90分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70-89分为环保良好企业、50-69分为环保警示企业、49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被环保部挂牌督办;
  (2)被国家媒体曝光;
  (3)发生过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4)被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等行政监管措施;
  (5)因严重违法,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
  (6)企业涉嫌环境犯罪,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起公诉、判刑的。
  (7)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拒不改正和拒不缴纳罚款的;不配合和阻挠执法的。
  (8)其它严重违法情形。
  (六)信息发布
  1、市环保局应及时将企业环境信用试评价结果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并将环境信用试评价结果向保定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财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纳入到保定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参与联动监管。
  2、市环保局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上报至省环保厅备案。
  3、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开展信用评价的,参照市局作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五、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企业辖区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评批准文件和“三同时”验收表报告
  3、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申报材料;
   4、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帐;
  5、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评估表扣分项整改证明材料。
  受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修复申请后,辖区内环保局应当在收到企业等级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将等级修复相关证明材料和结果报市环保局,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档案中,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将修复的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反馈给企业。
  (一)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的降级调整
  除环保不良企业外,在环保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等级下调一级。
  1、应急处置不力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为红牌;       
  2、企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的;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和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3、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事件;
  4、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5、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6、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二)“一票否决”项信息反馈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派专人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在本年度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信息反馈至市环保局,以便及时掌握情况,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一)建议财政部门依法禁止环保不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不得授予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建议保险机构对环保守信企业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对环境失信企业提高费率。
  (四)对评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的,环保部门商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联合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环保信用良好以上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环境信用警示的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在其落实完成有关整改措施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