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河北鹏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7WE7Q3T地址: 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隆兴大厦C座一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景山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时,采样过程中违反监测规范,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 虚假监测报告(鹏博委测字202101153号和鹏博委测字202108211号)、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
河北鹏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的规定,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贰拾柒万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河北银行保定分行 户名: 保定市财政局
账号: 079811000005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年 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