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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围绕学习贯彻《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提出明确要求
发布时间:2016-04-20 16:23 浏览次数:4588次
 2月19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遵循,是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对此,保定市明确,全市各地各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主动担当,严格执行,切实遵守。
  一要把握责任主体。《办法》对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实现了全覆盖,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上责任。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特别是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强调党政同责要求,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全覆盖。各级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肩负的职责与使命,坚守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切实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要把握追责事项。《办法》共规定了6类83种追责事项,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确定了16种情形,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了14种追责情形,针对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确定了17种追责情形,针利国有企事业单位确定了23种追责情形,除了上述三类权责对应的追责情形外,还确定了两类特定的追责情形,一是在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中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二是在启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事件)时确定了6种追责情形。《办法》明确的追责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预防,前移“关口”,切实种好生态保护的“责任田”。
  三要把握追责方式。《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体现的是从严精神,将各种责任追究方式有机衔接,构成一个责任链条,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的标准和实的作风为保障,依规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