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3 17:15 浏览次数:34505次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上级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市生态环境局要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全市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保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生态环境信访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察督办、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受理涉及生态环境工作的来信、来访、来电、来邮,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信访举报线索移交机制,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检查,做好及时答复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督察。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及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承办市级目标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对市直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承担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局机关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规标准与内部审计科。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协调、审查与报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汇编,组织生态环境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贯彻落实地方性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五)人事与离退休干部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班子建设、考核和干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党组的巡察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财务科。承担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省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相关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含医疗废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环保核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等。

(十二)辐射安全管理科(核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调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科。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监测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城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预测预警,统一归口管理环境监测数据。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监管工作,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五)科技与宣传教育科。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六)机动车污染防治科。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对机动车重点企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十七)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科。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归口负责局外事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气候投融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承担局机关纪委日常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党组民主生活会相关工作;领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承担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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