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8〕30号),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打好碧水保卫战,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保定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保定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打好碧水保卫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治理工程项目为支撑,以综合监管执法为保障,以污染减排与环境扩容为抓手,着力开展工业污水达标整治、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河湖清理整治等六大专项行动,强化“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通过高质量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协同推进高质量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的水生态环境支撑,当好京津和雄安新区的生态护城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全市11个地表水国、省考断面中,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45.4%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比例控制在45.4%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三、重点任务
(一)工业污水达标整治专项行动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8条主要入淀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禁新建制革、冶金、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钢铁、焦化、玻璃、砖瓦窑、机制纸及纸板制造、煤矿开采等项目,禁止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促进产业合理聚集。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建在工业集聚区。对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涉水企业实施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推进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满足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业集聚区集中,县级政府明确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县级政府明确保留条件,其中废水直排环境企业应达到排入水体功能区标准。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强化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的环境监管。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涉水企业入园进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度整治涉水“散乱污”企业,2019年6月底前彻底“清零”。水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提前实施更严的地方标准。2020年底前,所有废水直排环境的工业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涉水行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清洁化改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
2.推进全面达标排放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监管。完成所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现将具备实施自动监控条件的废水、废气工业污染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深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严格工业聚集区治理
分类推进设施建设。以水质不达标区域为重点,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快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分类处理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工业集聚区。加快完善工业集聚区配套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规划环评等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各工业集聚区环保要求。2020年底前,所有工业聚集区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区域和劣V类控制单元内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结合当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出更严格排放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排放废水行为的工业集聚区,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企业抽查比例。长期无企业入驻或入驻企业少的工业集聚区,应加快开展规划布局、发展定位等评估,明确下一步发展计划和污染防治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提高园区运维水平。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积极推进一园一档、园内企业一企一册的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及时记录园内污水排放相关信息。各工业集聚区应定期开展污染防治自查,填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到2019年,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立园区水环境管理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积极落实准入要求。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空间管控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硬任务作为工业集聚区设立、升级的先决条件。按照全市产业发展布局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落实水质超标等区域主要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严格审查废水“零排放”入园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河流湖库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细化控制单元划分。在国家划定的控制单元基础上,结合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水污染防治精准布局的需要,配合省相关部门筛选一批省控、市控和县控重点断面,衔接水功能区目标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目标与达标时限,统筹流域边界和乡镇边界,进一步划分省、市、县级控制单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落实控制单元管理措施。将控制单元作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基本空间单位,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并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分解落实水环境质量改善责任,确保各项治理和管理措施在空间上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突出水域功能保护。在控制单元内,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江河源头、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及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河湖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管控措施;与各级控制单元一起,形成国家、省级、市县级、重要水域逐级细化的空间管理网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信息数据建设。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监测手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并按控制单元有效集成,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立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开展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参与)
强化不达标控制单元污染减排。对不达标控制单元,依据污染构成特征,针对性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治理、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等工作,确保污染负荷大幅削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保育陆域生态。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城镇建成区周边等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境整治、河湖滨岸缓冲带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对太行山重要水源地范围内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开展太行山区水土保持工程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到2020年,重点水库周边新增水源涵养林150平方公里。在平原区县主要入淀河流两岸、道路节点、荒地、废弃鱼塘、低效农用地等区域实施造林绿化建设,到2020年,完成造林1400平方公里,山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牵头)
保障生态水量。探索建立河湖生态水量保障机制,构建以上游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主要水源的多元互济水源保障体系。实施江河湖库连通工程,构建太行山山区大型水库向入淀河道生态补水的骨干供水网络。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长年小流量补水和季节性补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并逐步增加水库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障河流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2019年底前,实现由王快、西大洋水库和南水北调向向府河、孝义河常年补水。2020年底前,每年向府河生态补水1.5亿立方米以上,实现府河清水长流。(市水利局牵头)
保护湿地系统。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对开发活动侵占湿地面积的,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在主要河流入雄安新区前和重要河流汇合口建设湿地公园,退养还湿、退耕还湿、退居还湿。2020年底前,完成府河仙人桥湿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修复水生态空间。全面排查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项目,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的建筑提出限期退出清单,重塑健康自然的河岸线。因地制宜采取退田还湖、退耕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植被恢复、生态补水、外来入侵物种和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工程、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明确沿河、环湖水域岸线及缓冲保护线,削减入湖(库)污染负荷。恢复和保护河湖浅滩湿地。以现有的天然湖泊、大型水库、湿地等生态系统为依托,因地制宜扩大河湖浅滩湿地面积,减少污染物入河(湖)量,维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的水生态功能。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控制单元,要加大保护力度,避免开发建设活动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造成损害,针对性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保持优良水质不退化。不达标控制单元,要全力推进重污染河流(河段)环境治理攻坚,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河道垃圾清理、河流岸线管制、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确保水质按期达标。维持Ⅳ~Ⅴ类控制单元,要继续推进污染防治,力争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环境质量出现反弹或未按期达标地区的县级政府,要依法制(修)订并实施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围绕“目标-问题-任务-项目”的逻辑主线,将任务及完成时限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等水质较好水库,要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维护水生态环境质量并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年底前,各县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水源地名单,同时逐级汇总报送省住建、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合理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并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的规定,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隔离防护,对穿越水源地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等设置防护墙(栏)等安全隔离设施。2019年4月中旬前,完成西大洋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设施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局等参与)
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排查、清理、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源和各类非法建设项目,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实施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2018年底前,完成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实施水源地保护区绿化工程。2018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实施湖库型水源地上游生态修复工程。2020年底前,对西大洋、王快等湖库型水源地的主要入库河流实施生态整治,在主要河道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矿山整治等流域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北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完善方案》,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水生态廊道,保障输水河流水质安全。推进面源污染防治,有效防范尾矿库、交通流动源等环境风险,提升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等参与)
完善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各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第四季度起,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2020年底前,完成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自动采集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有效防控水源地环境风险。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加强风险应急防控,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西大洋水库、王快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主城区及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至少满足7天供水需求。南水北调受水区水源切换后,具备条件的原有水源地保留用作应急备用水源地,新建城镇新区在接入江水的同时,应考虑应急备用水源;非受水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2020年底前,主城区须建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市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应急备用水源地与在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标准相同。(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
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采取雨污分流制,老城区排水管网随路网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有效措施。以年限较长、漏损污染、错接混接的雨污直排式合流制管网为重点,分步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工作。优先在保定市主城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市综合执法局牵头)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各地根据城镇化发展需求,适时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能力。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执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达到《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到35%以上。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水行为监督管理,对经评估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排水户,要限期完成清退整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自2018年起,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氮、总磷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将总氮、总磷作为日常监管指标。(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参与)
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18年底前全部取缔。因历史原因等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办理的实行封堵。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污口,应在达到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基础上,并入市政排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配合)
加强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沥液直排入河。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牵头)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其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严禁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牵头)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湖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市水利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牵头)
及时申请销号。2018年底前,9条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要消除8条;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并符合《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销号。(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继续强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快禁养区以外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整治。建设养殖场废弃物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指导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区域,逐步调减养殖总量,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各地要出台具体措施,将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及政策的安排,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挂钩。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种养平衡、就地利用为优先选择,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积极培育农村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农户参与的农村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形成利益分享、责任共担的农村环保长效机制。2020年底前,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以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好湖库等敏感区域为重点,科学划定养殖区,明确限养区和禁养区,拆除超过养殖容量的网箱围网设施。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引导和鼓励以节水减排为核心的池塘、工厂化车间和网箱标准化改造,重点支持废水处理、循环用水、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对大中型水产养殖场的水质监测,加强对水产养殖尾水的监控。集中连片养殖区通过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进行养殖尾水处理,逐步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推进种植业清洁生产。以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为契机,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以及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实施“一季休耕、一季雨养”,将需抽水灌溉的冬小麦休耕,只种植雨热同季的玉米、马铃薯和耐旱耐贫瘠的杂粮杂豆,减少使用地下水;推广喷灌、滴灌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培肥地力,提高土壤供水保墒能力。发展高标准低压管道灌溉。限制机井深度,调整产业结构,推广低耗水作物和保护性耕作,推进轮作休耕试点。(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牵头)
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改进施肥方式,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技能;研发推广适用施肥设备,改表施、撒施为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叶面喷施等方式。实施节药工程,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建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肥料利用率达到38%以上;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2019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2020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推进重点区域农田退水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条带、净化塘、地表径流积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各地根据水质改善需求,综合考虑农田退水水质、农作物种植结构、区域地理位置、农业生产成本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农田退水治理的重点区域。(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突出重点,系统整治。以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混合类废水坑塘,以及对于水体散发异味、变色变质、群众反映强烈的坑塘为重点,加快推进整治工作,确保2018年底前实现“清零”。对治理后的纳污坑塘,因地制宜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周边环境面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强化监管,巩固成效。严格验收标准、人员、程序,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及时验收复核,予以销号;对尚未完成整治的,逐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跟踪推进;对整治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媒体炒作风险高的,提出督办意见,限期整治到位。建立纳污坑塘管控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偷放行为,杜绝工业类纳污坑塘反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避免农村生活污水形成新的纳污坑塘。践行纳污坑塘承诺制度,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发现有新的纳污坑塘出现,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全面开展生活垃圾治理。开展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面清理村庄历史积存垃圾。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集中处理。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备农村保洁员队伍、卫生收集设施,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建立方便适用的转运体系,有效降低运输成本,减少二次污染。抓好垃圾终端处理,以县为单位,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地形地貌、运输半径等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逐步取消简易填埋。2018年县(市、区)行政村村域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90%,曲阳、涿州、满城、徐水4个示范县(市、区)1253个村庄,要达到有完善设施设备、有成熟治理技术、有稳定保洁队伍、有完善监管制度、有可靠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2019年底前,入淀河流沿线1000米范围内村庄垃圾全部收集处理,其余村庄实现积存垃圾有效治理。2020年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体系基本建成。(市住建局牵头)
大力实施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坚持农村改厕与新型社区建设、易地搬迁、污水治理等工作统筹考虑、一并推进,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无害化治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推进农村户用厕所退街、进院、入室,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乡村旅游发展,重点推进一批农村厕所旅游化发展。在城镇污水管网可延伸覆盖到的村庄和农村社区,选择使用水冲式厕所;在平原地区选择使用三格化粪池式或双瓮式厕所;在山区和高寒缺水地区可选择粪尿分集或双坑交替式厕所。在习惯使用公厕的村庄和人员密集活动场所,合理改建或新建卫生公共厕所。在具备条件的村庄,建设专业化农业农村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对畜禽养殖粪污、厕所粪污等废弃物一并处理及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厕所改造任务,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入淀河流沿线、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优先解决污水治理问题;对经济发展条件较好、人口聚集度较高的村庄,先行开展污水治理;其他地区污水排放得到有效管控。科学确定污水治理方式和技术,城市、县城和乡(镇)近郊的村庄,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市、县城和乡(镇)污水收集管网集中统一处理;人口密集、污水排放相对集中的村庄,鼓励采用集中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布局分布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如山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所处区位为非环境敏感的村庄,优先结合农村改厕工作采用黑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坚持控污与治污并重,将重点河道、干支流农村垃圾整治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明确各级河(湖)长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农村开展生活用水计量计费,加强尾水回收利用。2020年底前,全市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深入推进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南水北调沿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内等“好水”和“差水”周边的村庄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2018-2020年,全市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800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针对河湖存在的乱倒乱排、乱采乱挖、乱围乱堵、乱占乱建“四乱”问题,开展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三清”行动,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清理台账,制定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目标、清理任务、责任分工、时间节点。2018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实现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参与)
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规范管理持证采砂场,对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超深度、超范围开采;对越界超采、偷采盗采、乱堆乱弃等非法违规采砂场,予以整顿、关停或取缔;清除未按规定复平的砂石料堆,回填平整隐患砂坑。(市水利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及省、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保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入河排污口,逐一登记建档。对非法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缔;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排污口,视水质达标情况予以补办手续或关闭;对依法依规设置的排污口,结合水功能区划和纳污总量要求优化布局、完善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监管。2019年6月底前,封堵所有非法入河排污口。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未达到Ⅳ类水质标准的主要入河排放口全部建设生态净化工程;建立起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排污口监管体系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排污口管理协作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要将水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责任红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明晰的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形成有效治污合力。完善河长组织体系,2018年底前,在河长制基础上,全面建立湖长制,推动河(湖)长制由建立向见效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强化事中管理,严格督导落实
实施通报预警。对各县(市、区)水质改善和重点工作实施预警通报制度,逐一梳理水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差距,以“一县一单”形式进行通报,敦促各县(市、区)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单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预警通报;两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予以公开约谈;三个月工作无进展或超标水质无改善(达标水质出现退化)的按程序报请实施区域限批并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开展执法检查。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实行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巡回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刑事司法衔接,密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完善案件侦办、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健全区域联动。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跨行政区之间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建立定期会商、协作应急处置和跨界交叉检查机制。积极推进跨界河流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协调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大资金筹措。各级政府要统筹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计划目标。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原则,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环境保护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推进市场运营。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环境服务市场主体以可量化的环境效果为基础收取服务费,大力推行基于水体质量改善需求的综合环境服务,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健全生态补偿。积极推进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研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办法,切实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鼓励地表水源保护区与下游受益地区、生态保护地区与受益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生态补偿。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积极与雄安新区沟通建立流域跨界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
强化激励约束。逐步建立健全工业各行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领域环保“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各领域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引领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优先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等企业贷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积极推行绿色金融;将企业环境信用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诚信记录,在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完善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对水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察。依据有关考核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行动计划的实施,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等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在资金分配、区域限批、领导干部追责等方面的应用。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推诿扯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久拖不决,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依据职责和程序予以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现代化技术手段在监测、执法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创新财税机制激励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定期编制和发布先进技术目录,供各地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实施等环节参考。(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方案、河(湖)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本企业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在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引导和规范生态环保非政府公益组织发展。依托中小学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积极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附件:1.涉及保定市的国家控制单元信息表
附件1
涉及保定市的国家控制单元信息表
序号 |
单元名称 |
水体 |
断面名称 |
2014年 水质现状 |
2020年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涉及保定控制范围 |
1 |
白洋淀雄安新区 光淀张庄控制单元 |
白洋淀 |
采蒲台 |
Ⅳ |
Ⅲ-Ⅳ |
2020 |
安国市、博野县、定兴县、高碑店市、白沟新城、蠡县、满城区、清苑区、曲阳县、顺平县、望都县、徐水区、易县、涿州市 |
圈头 | |||||||
烧车淀 | |||||||
光淀张庄 | |||||||
2 |
白洋淀雄安新区 南刘庄控制单元 |
白洋淀 |
南刘庄 |
劣Ⅴ |
Ⅴ |
2018 |
阜平县、高阳县、唐县 |
3 |
大清河廊坊市 控制单元 |
大清河 |
台头 |
劣Ⅴ |
Ⅴ |
2017 |
高碑店市、涿州市、白沟新城 |
4 |
府河保定市 控制单元 |
府河 |
安州 |
劣Ⅴ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2018 |
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满城区、清苑区 |
焦庄 |
劣Ⅴ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2018 |
||||
5 |
拒马河保定市 北河店控制单元 |
拒马河 |
北河店 |
Ⅲ |
Ⅲ |
2016 |
定兴县、涞水县、易县 |
6 |
拒马河保定市 大沙地控制单元 |
拒马河 |
大沙地 |
Ⅱ |
Ⅱ |
2016 |
涞水县、涞源县、易县 |
7 |
唐河保定市 控制单元 |
唐河 |
白合 |
Ⅱ |
Ⅱ |
2016 |
涞源县、顺平县、唐县 |
附件2
国、省考地表水断面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7年 水质现状 |
2018年 水质目标 |
2019年 水质目标 |
2020年 水质目标 |
断面 性质 |
涉及区县 |
1 |
白合 |
唐河 |
Ⅱ |
Ⅱ |
Ⅱ |
Ⅱ |
国考 |
涞源县、顺平县、唐县 |
2 |
大沙地 |
拒马河 |
Ⅱ |
Ⅱ |
Ⅱ |
Ⅱ |
国考 |
涞水县、涞源县、易县 |
3 |
北河店 |
南拒马河 |
Ⅱ |
Ⅲ |
Ⅲ |
Ⅲ |
国考 |
定兴县、涞水县、易县 |
4 |
焦庄 |
府河 |
劣Ⅴ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国考 |
莲池区、竞秀区、满城区 |
5 |
安州 |
府河 |
劣Ⅴ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国考 |
莲池区、高新区、清苑区 |
6 |
紫荆关 |
拒马河 |
Ⅱ |
Ⅱ |
Ⅱ |
Ⅱ |
省考 |
涞源县、易县 |
7 |
王林口 |
沙河 |
Ⅱ |
Ⅱ |
Ⅱ |
Ⅱ |
省考 |
阜平县 |
8 |
大寺头 |
沙河灌渠 |
劣Ⅴ |
Ⅳ |
Ⅳ |
Ⅳ |
省考 |
曲阳县 |
9 |
新盖房 |
白沟河 |
劣Ⅴ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氨氮≤3mg/L, 其它指标为Ⅴ类 |
省考 |
白沟新城、高碑店市、涿州市、定兴县 |
10 |
马庄 |
漕河 |
断流 |
氨氮≤6.5mg/L, 其他指标为Ⅴ类 |
氨氮≤6.5mg/L, 其他指标为Ⅴ类 |
氨氮≤6.5mg/L, 其他指标为Ⅴ类 |
省考 |
易县、满城区、高新区、徐水区、清苑区 |
11 |
蒲口 |
孝义河 |
Ⅴ |
氨氮≤6.5mg/L, 其他指标为Ⅴ类 |
氨氮≤6.5mg/L, 其他指标为Ⅴ类 |
氨氮≤6.5mg/L, 其他指标为Ⅴ类 |
省考 |
高阳县、蠡县、博野县、安国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