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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采取九项措施实施散煤治理
发布时间:2016-05-30 09:14 浏览次数:3856次
为全面提升保定市散煤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规定要求,保定市政府明确:
    一、全市区域内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散煤。禁止在保定市经营、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的燃煤,全面推广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燃料(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等及民用绿色焦炭)。
    二、2016年基本实现重点整治区无煤化。市区中心城区三环内(东至东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北三环、南至中心城区和清苑区交界处)设定为重点整治区。2016年底前,该区内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工商业户、城中村(农村),要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过冬。商业、炊事等活动严禁使用散煤。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完成深化治理的单位,实行用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监管规定。
    三、重点整治区严禁采购、囤积散煤。坚决取缔重点整治区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回收处置。公安、交通、环保和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重点整治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劣质散煤流入重点整治区。
    四、经营企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煤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五、实现煤炭经营户集中经营、集中管理。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合理规划煤炭经营市场布局。清苑、徐水、满城三区和安新县的煤炭经营户,要按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配送的要求,全部搬迁到集中性储煤场,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其他县(市)务于2016年底前完成集中性储煤场建设,并实现辖区内煤炭经营户全部入驻。
    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源头追溯、依法惩处的原则,完成对辖区煤炭经营单位的深度整治,对各种非法销售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实施严管重罚惩戒措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予以没收不达标煤炭、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不进驻集中性储煤场,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清洁煤、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凡一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315、12369、5906060。
    九、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发改、环保、公安、城管执法、商务、市场监管、交通和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散煤整治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执行力差、落实不到位的,严格依法依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