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动态
排污权交易专题系列|排污权交易工作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4-08-30 14:43 浏览次数:619次

一、排污权概念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是项目落地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环境资源要素。

途径:现有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新、改、扩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获得。

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内涵,不是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是排污权有偿获得+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资源的价值包括资源的稀缺价值和资源的使用价值,分开来讲更容易理解,前者对应有偿获得(包括初始分配和交易),后者对应有偿使用。排污权有偿获得是为所有权付费,排污权有偿使用是为使用权付费。排污权使用费是企业占有资源的费用,环境税是按照排放污染物多少,缴纳的生态补偿费。

三、排污权使用费和环境税的关系

两者并不矛盾,也不可相互取代。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购买排污的权利,属于“环境资源占有费”,基于排污单位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前端,作用是确立环境容量资源有价、有限的理念,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对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无偿使用的问题。

环境税(以前的排污费)是对环境损害进行的补偿,属于“环境损害补偿费”,基于排污单位实际排放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境在末端,作用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补偿代价。

四、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范围

各地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前,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地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后至2012年9月20日(2012年9月原省物价局、环保厅印发《关于制定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试行价格的通知》相关要求),未通过交易取得氮氧化物、氨氮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符合原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中“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在0.1吨/年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权交易”规定,未进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

五、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原则

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资源环境权益有偿取得原则,坚持分级核定、属地征收、分级入库,对无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按照现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逐步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六、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分级核定征收排污权使用费。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省级负责核定征收,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级负责核定征收,缴入市级国库;县级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由县级负责核定征收,缴入县级国库,以201612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597号)确定的标准征收:二氧化硫450/·年,氮氧化物350/·年,化学需氧量300/·年,氨氮800/·年。

七、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程序

采取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模式,按照核定公示、送达文书、信息推送、征收入库的程序,依规足额征收。

核定公示。坚持“谁审核、谁公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排污权确权台账,确定排污单位年度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通过官网等进行公示,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进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

送达文书。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河北省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河北省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统一式样。

信息推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河北省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排污权使用费本期(次)缴费信息。

征收入库。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排污权使用费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等缴费渠道,按照核定信息申报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并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八、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的安排

8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分别启动排污许可重点、简化、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征收。

九、征收排污权使用费费款期限

对无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征收2023—2025年度的排污权使用费,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征收。排污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年期排污权使用费;也可承诺先期缴纳2023—2024年度的2年期排污权使用费,2025年度的在当年缴纳。排污单位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同级生态环境、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首次缴款不低于应缴总额的40%,同年底前完成全部缴纳。

十、对于应缴未缴单位的要求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除由税务部门依规追缴外,将不予开展可交易排污权认定,不予入市交易、不予开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对缴纳困难的,将采用排污权抵质押贷款或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