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涞源县环保局积极推进辖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工作
一是对全县范围内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开展摸底调查,将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或之一的排污单位,纳入核定范围。
二是督促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依规申请,避免出现遗漏、缺失,确保申请率100%。
三是明确专人,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公开核定要求和方法,耐心细致为企业答疑解惑,结合日常检查、现场核实等情况,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表和初始排污权核算技术报告进行认真核实。
截至目前,已完成7家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初审,其中涉及二氧化硫1272.22375吨,氮氧化物2887.895吨,化学需氧量230.01吨,氨氮22.81吨。下一步,将继续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让企业充分了解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确保初次排污权核定工作优质高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