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6-06-29 16:16 浏览次数:58次

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总体要求

八个必须:

1.必须具有环评  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 、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

2.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必须加强对涉固体废物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 ,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必须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必须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7.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8.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两个不得:

1.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固体废物。

2.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利用的,不得转移。

 、工业固体废物

十个严格:

1.使用者严格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中工业固体废物设备生产工艺采用者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限期淘汰名录中工业固体废物工艺。

2.产废单位严格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3.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格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4.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5.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严格记载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要求等信息。

6.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格按照规定建设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7.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严格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 防止污染环境。

8.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更后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尾矿贮存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

两个禁止:

1.列入工业固体废物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禁止转让给他人使用。

2.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十个规范:

1.手续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手续规范。

2.资料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3.标识标志规范。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 、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收集贮存规范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并符合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转移运输规范。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运输危险废物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6.利用处置规范。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利用产物满足相关产品标准,不满足产品标准的,按照固体废物相关要求管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7.转作他用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前应当消除污染。

8.环境应急规范。产生、收集、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备案。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者,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9.数智管理规范。 落实 五即”( 即产生  即包装  即称重、即打码  即入库)规范化要求, 实现电子标签 一码贯通”全过程应用。

10.医废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 、渗漏 、扩散。

八个不准:

1.不准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抛撒 、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

2.不准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 、贮存 、利用  处置的经营活动。

3.不准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 、贮存 、利用 、处置活动。

4.不准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者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5.不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不准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7.不准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8.不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1.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抛撒 、遗撒 、焚烧固体废物的。

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未经批准。

3.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前报送信息。

4.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对污泥流向 、用途 、用量等未进行跟踪 、记录, 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6.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的。

7.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8.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9.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1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12.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3.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未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4.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5.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6.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

17.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18.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9.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20.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21.未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

2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3.企业事业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物经营活动的。

24.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刑事责任:

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成严重后果。

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3.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5.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6.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相关活动。

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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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危险废物管理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术导则( HJ 1259-2022 

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 

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5-2012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 

6.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20 

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19 

9.一般工业固体制标准( GB 1859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