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满城区政府决定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并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一是划定禁止使用区域。将外环以内区域(含外环道路)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同时规定应急抢险工程不受划定范围限制。
二是指定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将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指定为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植保机械、叉车、装卸搬运机械等机械类型。
三是明确禁用标准。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是严格监管责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前,需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使用标准的可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内使用。对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并指导乡镇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网格化监管及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