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1、基本情况
涞水县安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项目位于涞水县石亭镇八里庄村东南角。总建筑面积2700m2,主要建(构)筑物为生产车间、材料仓、办公室。主要生产设备为HLS120砼生产线1套、HLS180砼生产线1套、混凝土搅拌装载机2辆、臂架式混凝土泵车2台、罐车7台、实验设备1套、砂石分离机1套、电子汽车衡1台、颚式破碎机、碎石机、筛料机等。2016年3月25日由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对涞水县安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出具了审批意见(涞环表【2016】11号);2016年11月11日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涞水县安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5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补充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现有排污许可证编号为:PWX-130623-0229-17,有效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
2、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涞水县安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筛分过程冲洗废水的管道冻裂,有三名工人正在更换已冻裂的管道。由于管道冻裂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到庄稼地里,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3、查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尽快更换好冻裂的管道,增加保温层,以防止再次出现废水管道冻裂废水外排情况发生。举报人反映的土地问题,未在我局执法范围,我局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之规定及中共涞水县委办公室、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发《涞水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涞字【2018】7号)中的职责分工,将此案移送至涞水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理,移送函件号(涞环移函【20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