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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标题 关于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咨询
留言内容 根据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坚方案>>中第一条: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我公司位于涿州市,属于小微企业,年使用油墨小于10吨,主要生产笔记本本册 和书籍,使用的原辅材料油墨VOCS含量小于等于3%,是否满足: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条件?
留言时间 2023-03-05
姓名 王杰
回复情况
答复内容 涿州市分局经调阅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23日下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坚方案>>其中相关原文如下: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2023年3月15日16点43分经与反映人联系,并告知反映人具体相关业务问题,到涿州市分局负责科室咨询,反映人表示知道了。
答复时间 2023-03-16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