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根据环保部、工信部、国土部和住建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文件要求,工业企业已经或准备关停、破产、搬迁且其原址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必须承担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和场地环境调查责任,造成场地污染的企业,必须承担污染环境场地风险评估和场地治理修复的责任。
场地环境调查由环保部门组织,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工作程序,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大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初步调查,通过调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可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结束;否则进行第二阶段场地采样调查,委托专业机构按规范开展场地土壤、地下水等采样检测,组织有关专家对采样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如果检测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调查工作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进行第三阶段详细调查,进一步扩大采样范围、补充采样点位,组织专家对详细调查结果进行评估,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作为下一步是否进行场地污染修复工作的依据。
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目前宝硕氯碱分公司原场地正在进行场地环境调查。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 2017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