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涞水县宋各庄乡东庄村村西石子厂,名为涞水利环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575536228U,采矿许可证:C1306002013017130128552。该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由涞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了环评报告书(涞环书【2012】6号)。2015年12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PWX-130623-0156,有效期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该公司位于涞水县宋各庄乡东庄村西北,项目矿区边界东、南、西、北多为荒山,矿区西南距宋各庄村700m,距郭各庄村1100m,工业场地东南侧距宋各庄乡东庄村400m,矿区南侧800m为232省道。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0.0693km2。本项目生产设备为潜孔凿岩机2台、挖掘机1台、装载机2台、空压机2台、颚式破碎机1台、反击式破碎机1台、筛分机1台、振动给料机1台、皮带输送机1台。生产工艺为原矿→破碎→筛分→分类储存→成品。项目设计年开采加工白云岩碎石10万m3/a。该公司于2015年按照《涞水县矿山及矿山产品加工企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标准》和《保定市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整改,实现了生产、加工、装卸在密闭的车间作业。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0月21日晚22时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处停产中,未发现有生产痕迹。
三、查处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监察通知书》,1、保持厂区清洁,定时对厂区和车间进行洒水,防止二次扬尘污染。2、在矿山深度治理期间,未经环保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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