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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辖区内高架源企业开展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8 16:31 浏览次数:7922次

 

 

 

保环办函〔201728

 

关于组织辖区内高架源企业开展在线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20171月省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2号),该文规定高架源企业完成验收后,应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管理规定要求按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有效使用。

根据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的高架源企业,于设备运行一季度后,按期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上季度比对监测报告至市局科技监测处。

联系人:科技监测处 杨然然

电话(传真):0312-3055615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