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
关于印发《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环办发〔2016〕31号)
发布时间:2016-07-15 09:43 浏览次数:4911次

关于印发《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

远程执法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现将《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实施方案

 

 

保定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6711

 

附件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实施方案

 

按照省环保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市34家污水处理厂、8家重点企业安装了远程执法抽查系列装置,建成了市级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平台,为强化我市环境执法科技水平,充分发挥远程执法抽查系统作用,进一步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常态震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精神实质,强化科技执法手段、提升环境监察能力,积极探索通过远程执法抽查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利用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平台,第一时间掌握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保留证据,增强执法的针对性,降低执法成本,有效破解执法“三难”问题。

二、组织实施

(一)抽查主体和对象。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工作,全市已安装有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列装置的单位(34家污水处理厂、8家重点企业)为抽查对象。

(二)抽查方式。依托“污染源远程执法监控平台”,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被抽查单位进行不定期、不定时、不打招呼的远程自动留样。配合省环保厅远程执法采样行动,市局每月对一定数量的重点源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市局对本月省厅已抽查的污染源不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视情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频次。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如需要对辖区内已安装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列装置的企业开展远程自动采样的,可向市局提出申请。

(三)取样及检测。远程执法所留样品的取样工作,由市环保局监察支队2名执法人员、河北瑞洁运维公司1人共同组织实施,被取样单位现场负责人参加。取样时按规定填写采样登记表、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取样过程。同时,执法人员与运维人员应检查远程执法设备的完好性,如有人为破坏迹象,执法人员随即固定证据,进行调查。样品监测,市环保局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

(四)依法处罚。样品检测结果存在污染物超标的,应依法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利用远程执法抽查系统操作平台按期对超标企业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结果仍超标的,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等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处罚。

(五)信息公开。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的规定,超标企业查处情况的相关信息在保定市环保局官网等媒体及时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要求

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是强化科技执法信息化水平的实际举措和积极探索,在抽查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认清重要意义,积极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转变监督理念、开拓监管思路、创新监察办法,扎实做好辖区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