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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9 17:13 浏览次数:10968次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公布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典型案例

 

重污染天气期间环境容量小,污染因子叠加效应复杂,进入冬季取暖期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大,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近期我市先后三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分局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通过在线巡查智能分析分表计电统计、视频监控等监管手段,严厉打击不落实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仍然迟缓滞后等违法行为,采取停产、限产、查封、扣押等措施严肃全社会减排的权威,强化排污单位的社会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的平稳运行。

为惩戒部分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时敷衍应付,不认真、不专心、不尽责的行为,破解减排行动迟缓不能达到有效削减污染效果之困局,博野县、唐县、易县、涞源县、涿州市、安国市、徐水区、定兴县、满城区、蠡县、望都县等分局查办了一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违法案件,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保定天利橡胶机带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查封扣押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博野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博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天利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进行抽查。经查阅分表计电数据和询问企业负责人,查明该企业于11月17日至18日,硫化车间内1台硫化机处于开工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涉及的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企业负责人现场宣读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11月18日对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于当日对开工生产的硫化机进行了查封扣押。

11月20日24时解除了重污染天气二级预警后,该企业于11月21日提出了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经分局领导审批,于11月21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企业的硫化机进行了解除查封扣押。

(三)启示意义

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意识,鞭策企业主动守法并提升其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积极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助力企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合法绿色经营。

二、唐县锋乾水泥制品加工厂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生态环境部推送重污染核查任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9日唐县分局接到生态环境部推送重污染核查任务:唐县锋乾水泥制品加工厂疑似未落实应急减排施,17日用电量3200度,18日用电量约为4000度。11月20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11月16日至19日电量显示,该企业未落实管控要求落实停产措施,导致预警期间用电量不降反升。唐县分局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落实应急预案措施。目前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三)启示意义

本案例充分体现出非现场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在线监测数据、电量等手段监管企业的生产状况倒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企业,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主动守法意识,自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三、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非现场执法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1日,通过分表计电系统发现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在11月20日6时15分-7时、8时45分-12时重污染天气二级预警期间疑似有生产迹象,易县分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执法人员对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经调查询问10月28日该公司收到了保定供电公司下发的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保定供电公司关于2022年-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期间电网建设工程免于停工的请示》,认为其公司属于保定供电公司电力建设工程保供企业之一,故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产措施。经核实,河北通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绩效引领性级别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规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期间应落实停产措施。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之规定。

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今后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同时对现场负责人宣讲相关环保政策及环保绩效引领企业评定标准。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通过非现场执法发现线索、现场检查询问锁定证据的双重办案手段,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该案件充分体现进企宣讲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的重要性,让企业真正的了解新法规,新政策,做到合法合规经营生产。

四、保定市涞源县大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源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非现场执法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6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源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利用执法APP分表计电系统对涞源县大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远程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停产,擅自进行生产。

(二)查处情况

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了解,该企业计划外签订供货订单,由于生产周期长,仓促停产无法交货,心存侥幸违规生产,企业负责人对此供认不讳。鉴于调查的事实,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情形,不合符《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免予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12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裁量标准对涞源县大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充分体现出使用执法APP分表计电等远程执法手段进行双随机及日常执法检查的便捷,让违法企业无处遁形。更让企业树立正确的生态环保意识,同时落实好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鞭策其主动守法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五、涿州市云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涿州市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上级推送问题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涿州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的涿州市云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量未明显下降的问题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主要用电工序为切割工序、自动焊工序、装焊工序、抛丸工序,喷涂工序对公司总用电量影响较小;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该公司喷涂工序应停产。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分表计电系统调取该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喷涂工序用电量记录,并调取用电记录异常时间段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11月7日至11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夜间进行了喷涂作业,未落实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保气领办函〔2022〕194号)要求。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停限产措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涿州市云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

(三)启示意义

涿州市分局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远程监控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执法监管由人防向技防、由事后管控向过程管控的转变,实现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的无缝对接,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六、安国市北方拔丝编织厂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罚及查封扣押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平台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3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该企业应急预案要求,橙色预警期间,拔丝工序和镀锌工序应停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通过分表计电平台发现,该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要求落实停产措施。

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调查,证实该企业于2022年11月23日12时至18时,拔丝工序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停产,继续从事生产活动。此行为涉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及《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该企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本年度内二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上述情况及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罚款壹万柒仟元整;同时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对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停产的拔丝工序生产设备实施查封,为期4天。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利用远程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证据。对于中小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是重要非现场监管手段。企业为追求利益无视法律法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停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将受到法律制裁。

七、保定市徐水区创达水泥制品厂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执法人员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对保定市徐水区创达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应急管控措施要求停产,擅自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制瓦机正在运行,并有产出的水泥瓦产品,配套的治污设施正常运转。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立即按照应急管控措施要求进行停产。

(二)查处情况

11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为避免该企业不按管控措施要求落实有关停产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对擅自生产的制瓦机进行查封扣押。该企业主要产品为水泥瓦和水泥砖;原材料为水泥、石粉;主要设备为型号THQM10-15型自动砌块成型机1台、型号1200型三仓配料机1台、型号1000型双轨搅拌机1台、制瓦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混合搅拌-入脱模-成品。经调查了解,该企业临时收到订单量不大,但是交货时间急,该企业负责人利欲熏心,在心存侥幸情况下进行生产,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鉴于该情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存在主观故意情形,不合符《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免予处罚的规定。

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期限为11月9日起至11月18日,查封扣押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企业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到期后,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充分体现出如何让企业树立正确的生态环保意识,同时落实好生态环境主体责任,鞭策其主动守法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八、河北浩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环保部监督帮扶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9日,环保部监督帮扶APP问题线索推送:“河北浩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疑似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该企业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调墨、供墨、涂布(上光)印刷、覆膜、复合、清洗等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产。11月17日-18日用电量均约11000以上,预警期间用电量增加,疑似未落实管控要求”。11月2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浩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涉气工序未停产,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中。随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涉气工序为停产,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计算裁量后共计壹万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三)启示意义

涉气生产企业作为应急响应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减排工作中,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自觉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我们每名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智慧环保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比例,增强企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让依法治污、依法管理成为常态。

九、定路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推送:“保定路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分表计电显示11月17日5时15分-7时疑似有生产迹象”。11月19日,满城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交办线索,对保定路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保定市2022年11月17日0时至11月20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保定路陆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应采取停产减排措施。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产措施,1号水稳生产线继续生产排污。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立案。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满城区分局对该企业罚款壹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三)启示意义

充分利用智慧环保平台,有利于高效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针对排污企业数量众多、地理位置分散的情形,仅依靠执法人员采取“人海战术”逐厂检查的方式,存在执法效能低下、浪费行政资源问题。分表计电、在线监控平台等智慧环保平台可实现24小时精准发现问题线索,有的放矢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既能帮助监管机构有效配置资源,降低监管成本,也能让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少受打扰。在日常生态环境执法中,应加大智慧环保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比例,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十、河北双龙橡胶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查封扣押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蠡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环保部督察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蠡县分局城收到“环保部督察”推送的河北双龙橡胶有限公司疑似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现场查看车间监控记录,发现在11月17日0时至11月20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该车间共有5台硫化机,该公司已评为C级企业,按“一厂一策”管控措施应停2台硫化机,实际停产1台,有1台硫化机未落实停产要求,17日0时至18日6时,持续生产6小时。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涉及的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场对企业负责人宣读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查处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落实应急预案措施。目前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三)启示意义

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意识,鞭策企业主动守法并提升其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积极宣传贯彻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助力企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合法绿色经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企业,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企业主动守法意识,自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十一、保定市联想铸钢配件厂涉嫌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

案例类型: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

案件来源:分表计电监控平台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2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望都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系统对保定市联想铸造配件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厂铸造电炉熔炼工序11月18日5时30分至11时30分处于运行状态。经调阅该厂生产记录显示:2022年11月18日5时30分至11时30分期间该厂铸造车间熔炼工序有5名工人进行了生产作业。

(二)查处情况

保定市联想铸钢配件厂,排污许可证编号:91130631108437028E001U(有效期2020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钢熔化工序→混砂→射芯机制芯制壳→浇注→开箱落砂→清砂→去除浇冒口→热处理→淬火(淬火工序外协,不在厂内进行)→成品。2022年11月17日00:00时,保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操作方案中铸造熔炼工序停产的管控措施,继续从事生产排污活动,涉嫌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望都县分局依法对保定市联想铸造配件厂立案。目前处罚程序正在进行中。

(三)启示意义

该案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远程监控,为执法、裁量认定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持,缩短了调查时间。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了企业心存侥幸违法行为的震慑。在此案中,通过教育和处罚,提高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下一步,望都县分局将进一步加大远程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