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聚沙成塔久久为功
积极稳妥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尤其是重点区域的改善成效尤为显著,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但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依然频发,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因此,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而差异化减排措施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在重点时段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预期,提前有序调整生产,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一、保定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 11月17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碑店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分表记电系统对保定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线索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1月17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生产迹象,涉嫌未按规定落实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由于疫情封控原因,执法人员当日利用微信、电话询问企业负责人的方式,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属实,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2月27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拍摄现场照片固定证据,12月2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
【查处情况】
该企业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按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违反了《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同时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对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停产的混凝土搅拌机组设备实施查封,为期2天。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操作流程规范性均亟待提高,部分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或订单紧张、或对政策规定不熟悉、或一时疏忽、或存在侥幸心理等导致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该案凸显出非现场科技监管手段的重要性,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强科技监管手段运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让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千家万户、植根于广大企业主及人民群众心中,并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力争实现经济发展日益壮大、生态环境步步提升的双赢局面。
二、河北白杨床业制造厂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12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月1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白杨床业制造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涂工序正在生产,治污设施运转正常,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该厂喷塑工序应为停产。该企业未按应急管控措施要求停产,擅自进行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立即按照应急管控措施要求落实停产。
【查处情况】
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为避免该企业不按管控措施要求落实有关停产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对擅自生产运行设施进行查封扣押。经调查了解,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原因为,该企业单位因有一批外贸订单即将到期,为赶工期所以进行生产,企业负责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鉴于该情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存在主观故意情形,不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中免予处罚的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对其处以罚款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擅自生产运行设施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2月7日企业缴纳罚款,2月13日案件办结。查封扣押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企业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查封扣押到期后,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典型意义】
该案件充分体现出执法人员现场处理问题的反应速度,引导企业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意识,有力威慑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突出强化企业自觉守法的主体责任感,维护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严肃性。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