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曝光台)
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执法效能
发布时间:2023-11-28 10:27 浏览次数:6118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加强生态执法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建设,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构建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非现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依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处罚办法》,大胆探索、积极创新,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部门协助、案件信息移交移送、通报、反馈等机制。加强与已划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厘清源头防范、过程监管、末端执法的职责边界,形成多部门间无缝衔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得到大幅提升。

一、高阳县冀中染厂污水管道泄漏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高阳县冀中染厂通往高阳县污水处理厂的地下排水管道回填坑西侧发生泄漏造成塌陷。2021年10月1日该厂知晓后,立即用挖掘机开挖出4个土坑进行管道连接,进行回填后水泥浇筑地面。2022年1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漏水地段已修缮,漏水地段紧邻回填坑可见原漏水排放痕迹,现场已干涸。经调取企业污水在线检测设备实时监测数据显示:高阳县冀中染厂在2021年9月25日至10月2日期间,各项污水污染物达标排放。2022年1月27日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开展污水管道泄漏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勘、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方法,对高阳县冀中染厂2021年9月28日至10月1日期间污水管道泄漏事件的污染物排放行为、特征污染物单位治理成本、特征污染物排放数量及调整系数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查、分析,并采用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此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于2022年3月出具了生态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意见,损害数额为8032.5元。

(二)典型意义

这是保定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充分践行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法理,及时向社会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信号。同时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对于污染生态环境案件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裁手段时,积极探索通过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方式保护绿水青山,充分体现生态环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推动“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这一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落实,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推荐该案例以案说法,为今后综合行政执法积累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二、高阳县213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件类型: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

案件来源:乡镇政府微信通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接到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微信通报:邢家南镇辛留佐村至南堤口村乡村公路两侧发现有废桶倾倒的不明液态废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实地勘查发现4处堆放倾倒点位,总计被堆放、倾倒27桶(规格为150公斤塑料包装桶),现场异味明显。执法人员初步核实为含酸工业废物。案发次日村民举报:在高阳县与清苑区交界处边沟内有1处疑似危废倾倒点。总计被堆放、倾倒29桶,部分包装桶破损,少量废渣、废液泄露至农田。事发现场的5个点位,最近处距辛留佐村约200米,附近无水井、河流。

(二)查处情况

因短时间内难以查找倾倒嫌疑人,高阳生态环境分局第一时间将所有倾倒物全部收集后暂存至保定绿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储存。2022年8月份和2023年2月份,委托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倾倒的不明废物进行了两次司法鉴定和称重,最后确定:14桶内装废液3.205吨,具有腐蚀性(pH值)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中13桶危险废物类别为废酸,危废代码为900-000-34;1桶危险废物类别为废碱,危废代码为900-000-35。其余未表现危废特性。同时,对倾倒地点周边土壤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土壤受到酸性物质损害。

高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移交至高阳县公安局,2023年2月13日,高阳县公安局对邢家南镇倾倒危废案进行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取得突破,初步确定危废来源及倾倒责任人,高阳县公安机关正在积极与检察部门进行对接,拟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起公诉。

(三)启示意义

接到案件线索后,高阳分局开展前期信息研判,依据群众举报提供的危废倾倒地点、时间等信息,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执法,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方向一致通力合作,在时间跨度长、倾倒点位多而分散的情况下、溯源到危废产生单位和倾倒人员。确保了证据固定全面、违法事实查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

三、定兴县佘某某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县公安局移交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佘某某、佘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安装治污设施的情况下,在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镇高兰沟村印刷厂内使用油墨等原料对书包布料表面进行丝网印刷,同时将生产过程中的洗版废液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洗版废液进行鉴定,认定二人排放的洗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3-12,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第五款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针对二人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定兴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定兴县公安局严谨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行毒害性鉴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将佘某某、佘某移送起诉。同时,定兴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辖区乡政府对该印刷厂拆除取缔。

(三)启示意义

定兴县域内丝网印刷摊点多、规模小、分布散,个别业主法律意识淡薄,自主守法主体责任感差,侥幸认为倾倒、排放印刷洗版废液简单隐蔽不易被发现,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对于此类偷排偷放危险废物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除恶务尽。同时配合属地政府取缔“散、乱、污”摊点,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安全。

四、高某随意排放洗版废液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定兴县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县公安局移交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高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在未安装排污设备的情况下,在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镇刘兰沟村宏盛印花厂内使用油墨等原料对书包布料表面进行丝网印刷,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经聘请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产生的冲洗版废水进行司法鉴定,产生的冲洗版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3-12,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易燃性lgnitability)。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第五款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针对二人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定兴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定兴县公安局严谨收集固定证据,及时进行毒害性鉴定。定兴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 6月8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高某被移送起诉。同时,定兴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辖区乡政府对该印刷厂拆除取缔。

(三)启示意义

强力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落实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重罚,解决区域性、结构性的根源问题;通过联合办案、学习公安队伍专业技术性、侦办细致,行动雷厉风行的作风,借力打力、借力发功、以点带面撬动难点、突破困点,提升我们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保定市竞秀区永兴化工利用暗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

案例类型:通过暗管偷排危险废物案

案件来源:公安协查通告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竞秀区分局接到辖区环安大队关于竞秀区韩村乡永兴化工运输公司偷排涉酸废水的协查通告。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单位院内停车场地面有腐蚀迹象,并有明显排水痕迹。深入调查发现,保定市永兴化工运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在分装盐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部分盐酸遗撒到地面,该公司未对流失盐酸进行有效收集,而是将滴落在地面的酸液通过自来水冲入自设暗管,最终暗管流入城市污水管网。经公安机关对暗管内液体取样、鉴定,认定为强酸性,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349-34。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环安大队于5月24日对王某某等五人立案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运输公司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5人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进入司法流程。

(三)启示意义

竞秀区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协查案件的双向衔接,为防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证据标准不一,确保在法律适用、证据固定、询问笔录根据上的统一,保障环境刑事案件移得快、查得实、诉得出,及时会同区公安机关开展前期侦查,拓宽执法路径。做到侦办方向一致、违法事实查清、证据固定全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针对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损害生态,危害公众环境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观恶意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两打”部署,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势严厉打击。

六、河北恒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为落实省厅开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要求,2023年4月25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县分局陪同省、市执法组对河北爱德斯蒂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2023年2月 22日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报告:编号HQJC-2023-0083(BD)及2023年3月21日监测报告:编号HQJC-2023-0082(ZXJC)。经调取查看相同时间段前后在线监控视频,监测时间内未发现监测人员到场、离场。出具该报告的监测机构河北恒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能针对以上问题提供充分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据,涉嫌在污染源自行监测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18万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真实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开展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工作,省、市、县三级执法人员现场教学“大练兵”,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平台快速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固定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为立案处罚提供了充实保证。

七、保定市沐泽铜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顺平县分局联合保定市监控中心到保定市沐泽铜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其废气排放口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公司委托的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出现在采样平台进行实际采样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15:02至15:09、15:10至15:15、15:18至15:25,其他时间采样平台均未发现采样人员采样。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保定市沐泽铜材有限公司的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显示从9:45至16:07分时间段内采集了27组样品,现场采样时间与原始采样记录明显不符。在相关证据面前,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承认其采样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到监测点位去采样。

通过对该公司业务经理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主动交代2023年4月28日对清苑县金南纸业有限公司锅炉进行监测时可能也存在同样问题。2023年10月10日顺平县分局向清苑区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清苑分局已查明河北科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清苑金南纸业有限公司的锅炉进行检测时伪造检测数据违法事实。提供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经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同意此案件与清苑分局并案处理。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规定,顺平县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非现场执法的威力,也为发现采样不规范现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采样原始记录是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唯一依据,原始记录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检验检测报告的质量。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针对此类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其中超出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委托有管辖权的机关协助调查,形成证据叠加效力,实现执法效能的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