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
保定市2021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16 14:33 浏览次数:3531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21〕12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推动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白洋淀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检查范围:对本辖区内白洋淀流域入河口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检查内容:及时开展入河排污口巡查工作;迅速开展超标溯源检查工作;督促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尽快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

时间安排:各分局长期开展,检查台账及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局。

(二)保定市污水处理厂“回头看”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的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处理设施运行、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水质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入河排污口水质等开展全面排查。

检查内容:认真核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管理台账等情况;全面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厉查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延伸检查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水质和规范化建设情况。

时间安排:2021年3月14日至3月20日。

(三)保定市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回头看”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对《保定市农业农村局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落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大整治行动的通知》(保农函〔2020〕348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同时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再次开展排查。

检查内容:是否有在禁止养殖区域内,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是否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是否有未依法获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是否有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擅自投入运营的;未按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投入运营的;是否有污染防治设施不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情况的;是否有未严格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违法违规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是否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偷排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是否落实了环评中提出的监测要求。

时间安排:2021年3月15日至3月24日。

(四)白洋淀流域监督性监测超标入河入淀排污口溯源排查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溯源排查对一季度白洋淀流域监督性监测超标的入河入淀排污口关联城镇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

检查内容:结合本辖区第一季度入河入淀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超标的情况,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入河入淀排污口的溯源排查,对向入河入淀排污口直接输水及间接输水的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治理现状、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排放水质达标情况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发现并整改环境问题;结合入河入淀排污口超标数据,核查比对相关涉水工业企业同时段水污染物排放数据,锁定涉水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导致入河入淀排污口排水超标证据,对涉嫌存在超标排放的涉水工业企业依法依规立案处罚,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处罚的同时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2021年4月7日至4月16日。

(五)全省及白洋淀流域涉水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涉水工业企业、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涉水“散乱污”、饮用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河道等开展全面排查。

检查内容: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强化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异常)数据核实查处,加大污染源废水远程执法抽查力度;严格违法案件查办,聚集污水处理厂(站)、涉水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逐一开展体检式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2月。

(六)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检查内容:全面排查重点行业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和监督检查散煤复燃“冒烟”问题、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地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2021年3月5日至3月20日。

(七)扬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检查内容: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市政设施与道路施工现场、园林绿化作业施工现场防尘设施落实情况、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物料扬尘污染防治情况、道路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2021年4月8日至4月27日。

(八)挥发性有机物执法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以及其他涉VOCs排放的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无组织排放未做规定的行业为重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

检查内容:全面排查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生产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以及敞开液面逸散等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管理情况、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治理后废气达标排放情况。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9月。

(九)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检查内容:全面排查重点行业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和监督检查散煤复燃“冒烟”问题、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扬尘污染管控情况、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落地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2021年10月至12月。

(十)对逾期未完成初步调查地块涉嫌违反《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检查范围:莲池区、满城区、高碑店市、阜平县、易县、蠡县、唐县、涞水县、曲阳县。

检查内容:我市17个地块逾期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依法依规对相关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修改、评审、上传、公开土壤调查情况。

时间安排:调查、立案和整改情况,于10月30日前完成。

(十一)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督导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74家土壤重点监管单位。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情况。对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监测、拆除活动中防止土壤污染措施等重点工作内容,全方位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的土壤污染,以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活动以抽查方式进行,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月抽查企业数不少于2家。

时间安排:2021年4月至12月。

(十二)危废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242家危废重点监管单位。

检查内容: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环节、全链条进行核查,严厉打击偷存偷排偷放、非法生产、非法转移、违规存储、私自填埋、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该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移交,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前期问题进行回头看,并举一反三,继续帮扶企业深入查找危废隐患。活动以抽查、联合检查方式进行,市级抽查总比例不低于20%,市执法支队和固体处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0%。每月抽查企业总数不低于5家。

时间安排:2021年4月至12月。

(十三)环境风险企业隐患执法检查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涉危废、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

检查内容:开展“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排查,加强对环境敏感区域,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尾矿库、油气长输管道等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排查。

以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尾矿库为重点,督促、指导环境风险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完善环境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环境隐患排查档案,全面推进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隐患治理常态化。

时间安排:全年开展,检查台账及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季度3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组成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生态分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回督导检查;适时抽取部分重点县(市、区)解剖执法。

(十四)矿山综合治理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矿山企业。

检查内容:对各地矿山综合治理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巡回督导检查,主要对矿山企业相关手续文件办理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适时抽取部分重点县(市、区)解剖执法。

时间安排: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25日。

(十五)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检查范围:按照抽查比例对全市纳入环境监管的工业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其中对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低于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一般排污单位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对特殊监管对象每季度随机确定抽查数量。
 
   检查内容:随机抽查的企业重点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许可、环评制度落实情况。
   
 时间安排:以季度为阶段完成抽查任务。

(十六)在线超标(异常)数据抽查复核和严重超标任务核查

检查范围:每月对至少10%的超标(异常)处置单进行抽查复核,按照省厅推送的在线数据严重超标任务进行核查。
    检查内容:重点核查在线数据超标(异常)原因、企业在线设施安装联网运行情况、运维管理台账记录及当地执法部门检查核查情况。
    时间安排:以月为阶段完成抽查复核任务。

(十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检查范围:对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的排放口逐一核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情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和排污单位生产、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核实生产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数据关系逻辑的合理性等,核查自动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实际排放情况。
    时间安排: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十八)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进行申报条件的抽查复核

检查范围:各县(市、区)分局上报的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

检查内容:根据各县(市、区)分局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对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条件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及时从清单内剔除。
    时间安排:每月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现场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对长期恶意偷排、屡查屡犯、超标超总量排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的实施力度,实现所有县(市、区)级环保部门适用配套办法的案件全覆盖。

(二)强化环境执法服务。深化服务式、体检式、预防式执法,落实差别化执法监管措施,坚决杜绝“一刀切”,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主动帮扶企业查找环境问题和隐患,指导督促一次性整改到位,避免重复执法反复发现问题。

    (三)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两微”平台、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拓展公示渠道,规范公示程序。积极推动执法记录仪的配备使用,实现现场执法的视频记录和执法全过程的可视可控。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进一步完善审核内容、流程和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