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
随着生态环境监督帮扶工作深入细化,环境违法犯罪也出现一些新特点,违法手段越来越多样,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给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带来更多挑战。运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是提高发现问题能力的有效手段,用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不仅能够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掌握执法工作主动权,而且可以节约执法资源,解决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不足的困扰。对此,我局公布一批惩治处罚在线监测领域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强化靶向式、针对性执法。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研究当前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方式、特点和表现,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纵深开展。
一、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
案例类型: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2024年4月、6月份涉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线索后,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交办线索开展全面调查,协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拟定调查取证证据清单内容。为防止证据灭失(该厂在线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长为两个月),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于6月13日对该厂在线监控设备视频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将视频硬盘摘除,将四台在线监测设备终端的历史数据全部导出保存。6月24日对该厂在线站房的视频硬盘进行了扣押。经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对2024年4月份以来的在线数据、视频等违法线索进行梳理,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及在线监控设备三方运行维护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9时至18时、4月20日17时至21日8时、4月27日0时至15时、4月27日22时至28日8时、6月5日18时至6日0时分别对氨氮、总氮、COD在线监控设备通过采取将实际水样进样管拔出后插入矿泉水瓶或标液瓶中,并长时间保持监测状态方式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累计时长55小时。通过调查确认该厂工作人员、三方运行维护人员共7人,在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参与了涉嫌在线数据造假。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保定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1日将保定市排水服务中心银定庄污水处理厂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犯罪案件移交保定市公安局(7月2日保定市莲池区分局立案),同时将案件抄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三)启示意义:
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隐蔽,花样翻新,要求专业技术性人员进行操控,反侦察防破案防范意突出。对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要求较高,为防止证据灭失及时进行主要证据保全,是案例定性的关键。该涉案人员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为防止打草惊蛇相互串供,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会商办案。做到了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调查取证环节严谨,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国营公益企事业加强监管,防止“灯下黑”。严惩胜于说教,通过此案对于法律麻木不仁或者心存侥幸想投机取巧的排污者予以严厉的警示。
二、河北华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案例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
案例类型: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涞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众邦塑料薄膜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经查看河北华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23日给保定众邦塑料薄膜加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华彻检字(2022)第050203号),采样时间为2022年5月4日。查看生产台账显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4日为停产状态,5月5日10时15分恢复正常生产。询问保定众邦塑料薄膜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闫广军,得知该公司2022年5月1日至5月4日放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涞水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的2022年5月1日至5月9日用电量显示5月1日至5月4日期间均未生产。综上所述,河北华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保定众邦塑料薄膜加工有限公司停产的情况下出具检测报告,其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河北华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保定众邦塑料薄膜加工有限公司停产的情况下出具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遵守监测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规定保存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河北华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壹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随着环境监测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迅速发展。环境检测机构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眼睛”,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石”。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背后,视国家法律和监测规范于不顾,存在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该检测机构被行政处罚一案,发挥教育警示的作用,警示其他环境检测公司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
二是加强对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检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测行为,确保监测活动有章可循,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三、易县龙烁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接到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易县龙烁供热有限责司
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线索后,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确认:该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对3号锅炉烘炉、11月8日对4号锅炉烘炉,点火烘炉期间需燃烧少量劈(木)柴,因烘炉过程中烟气湿度高、温度低会引起结露,粉尘粘附于滤袋表面导致清灰失效,因此未开启配套的布袋除尘器。11月10日填煤后治污设施已全部开启,并正常使用。
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索赔条件。该公司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专家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造成的环境空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进行评估,评估损害金额为12809.27元。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协商赔偿义务人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购买电动扫地车、防尘除污等设备,共计花费106088.50元。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拟处罚款410000元。
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立即购买电动扫地车、污染防治设备,加大氨水投入量,强化污染防治措施。以上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减轻处罚,予以行政罚款210000元,现已结案。
(三)启示意义:
此案通过将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案件减免处罚的裁量情形,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减轻了企业负担,落实了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宣扬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实现了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赢。
四、保定知感工贸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例类型: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8时-12月30日20时 ,保定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要求各相关排污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12月26日红色预警期间,生态环境部大气专项帮扶工作组(保定市专业21组)对保定知感工贸有限公司帮扶督导 发现“保定易县知感工贸有限公司未落实红色预警停产的管控措施。现场检查时熔化炉有明显温度,车间内7个模具箱有温度、有烟气,冷却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询问该企业负责人魏总华称因有订单要交付,就在昨天晚上也加班生产”。针对上述线索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调取了该公司生产电量,显示2023年22日-26日电量高于停产时的用电量,确认该公司存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 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查封该公司铸造一车间的一号、二号电闸控制箱和铸造二车间的一号、二号电闸控制箱15天(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伍万贰仟元整。
(三)启示意义
重污染天气预警是应对恶劣天气的重要举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是每个企业责任和义务,责无旁贷。有针对性地加大巡查力度和精度,严肃惩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违法行为,确保执法监管守土有责。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成果,不断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生态环境守法氛围。共同守卫碧水蓝天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
五、河北吉星宇制鞋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
案例类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7日生态环境部202401轮监督帮扶专业33组对河北吉星宇制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1月4日下午生产过程中,未开启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直接排放。1月15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徐水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确认2024年1月4日13时25分至18时该企业进行生产,生产期间未开启配套的治污设施。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得知由于企业内部机制问题,企业生产负责人未与企业环保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导致生产期间治污设施未启用。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徐水区分局于2024年1月15日对该企业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依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要求,裁定予以行政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024年3月8日该企业将罚款缴纳完毕。
(三)启示意义:
企业是污染防治的主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对污染防治认识不到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有所缺失。上述案例警示了所有在生产中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对环保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视,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降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